一是经学校同意。高校科研人员须经学校同意,签订离岗协议变更聘用合同,方可离岗从事创业工作。
二是必须每年向学校报告。离岗人员应每年度向学校报告创业情况。
在岗创业最多不超过三年
支持科研人员兼职或在岗创业
此外,《意见》支持高校科研人员兼职或在岗创业:允许其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广东创业政策,利用本人及其所在团队的科技成果在岗创业或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担任学校处级或以上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在岗创业的广东创业政策,应辞去领导职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后,可给予其三年期限在岗创业。
科技转化收益应不低于50%
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高校科研团队在粤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应不低于50%,具体比例额度及分配方式由高校与科研团队以合同形式予以明确,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目前,不少科研成果“沉睡”在高校而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今后这一现状可能会得到改变哦~
在读大学生可休学创业
明确休学创业学生的免修课程
与在校老师相似,大学生创新创业也面临一些难题,例如要克服学籍、教学课程设置、课程考核等高校教育教学管理。
《实施意见》明确规定,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深化学分制管理改革,为大学生创新创业营造有利条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从事创业活动。
同时,高校应制定相应的规定,明确休学创业的学生免修课程的范围以及相应课程成绩考核评定方式。将学校支持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工作情况作为考核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
广东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的政策
为引导和鼓励大学生创业,广东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鼓励大学生实践创新、创业带动就业,落实税费减免政策,优化创业环境,采取多项措施大力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
2015—2018年,省财政共安排专项资金25亿元,统筹用于扶持大学生等城乡劳动者创业。
一、一次性创业资助。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等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相关证明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
二、租金补贴。
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等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相关证明申请租金补贴,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
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四、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相关证明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优秀项目资助。
省从各地推荐的优秀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省级优秀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省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广东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六、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规费、服务收费。
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物价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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