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扶持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促进新兴产业壮大规模,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制定了《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示范、放大”作用和杠杆效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创业投资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41号)、《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0〕153号)及《加快苏州市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苏府〔2008〕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现状,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基金概况
第一条引导基金宗旨: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资本供给,吸引优质创业投资企业、项目聚集本市,有效引导创业资本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二条引导基金首期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其中,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资1亿元人民币,苏州市级财政出资1亿元人民币,分别由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作为代表出资。
第三条 江苏省产权交易所和苏州产权交易所签署协议约定,引导基金存续期内由苏州产权交易所以自身名义代表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创业企业。
第四条引导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经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延长3年。
第五条引导基金组织形式采取契约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六条设立苏州市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作为引导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管理委员会成员为5名,其中,市财政局、发改委、苏州产权交易所各委派1名,基金管理人委派2名。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由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采取一人一票、过半数以上通过的决策制度。
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
1.确定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2.负责引导基金阶段参股、跟进投资和投资退出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3.审查批准引导基金投资、管理、风险控制、退出和考核等制度;
4.对引导基金运作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金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5.审议基金管理人提交的年度投资计划、投资运作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第八条 引导基金管理人及职责
引导基金委托专业创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专业化管理。基金管理人应为本市国有创业投资机构,须有健全业务体系、完整专业团队和成熟运作模式,并在创业投资、股权投资管理运作方面成绩卓著。
引导基金管理人职责如下:
1.负责引进创业投资企业,推荐跟进投资项目,并对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在审慎评估基础上提出初审意见和投资方案;
2.将尽职调查报告和初审意见及投资方案报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参加管理委员会并在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决策中享有表决权;
4.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和跟进投资项目的运营情况;
5.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运行管理、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引导基金的运行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6.负责实施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项目的退出。
第三章 基金投向
第九条 引导基金可以采取阶段参股方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跟进投资项目方式引导资金向新兴产业领域投资。
第十条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承诺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苏州创业政策,且首期出资不低于150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剩余出资3年内全部到位,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2.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的主要管理人员受托管理一家以上经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且管理业绩优良,有已成功投资两个以上创业企业的经验;
3.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4.重点投资于政府扶持和鼓励的产业领域中的初创期创业企业,且有侧重的专业投资领域;
5.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应注册于江苏省苏州市。
第十一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选定苏州市范围内拟投资创业企业后,引导基金按照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的一定比例,以同等条件对拟投资创业企业投资。
用于跟进投资的资金不得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10%。
第十二条 投资方向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应符合以下原则:
1.重点投资于符合苏州市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政策、产业投资导向的初创期科技型、创新性中小企业;
2.投资对象原则上应当是在苏州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额应不低于创业投资企业全部投资额的50%;
3.投资初创期创业企业的资金不得低于全部投资额的30%;
4.对单个创业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总额的20%;
5.不得对已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苏州创业政策,但所投资的创业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股份不在此限;
6.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但因投资需要对单个创业企业的集合投资除外;
7.不得投资期货及金融衍生品、房地产、抵押和担保业务、赞助和捐赠,不得利用创业投资企业平台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贷款、资金拆借。
第十三条 投资规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出资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全部出资额的30%,且对单一创业投资企业出资不超过引导基金规模的20%。
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方式参与投资创业企业,跟进投资不高于创业投资企业本轮投资额的30%。
第四章 审议程序
第十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以下程序甄选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1.公开征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社会公开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2.机构申报。拟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基金管理人提交合作方案,基金管理人在合作方案基础上进行详细尽职调查,同时组织专家评审,向管理委员会提交尽职调查报告和出具专业初审意见。
3.社会公示。初审合格拟合作创业投资企业,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中发现问题的,一经核实,予以终止审议程序。
4.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报告和初审意见,并进行决策。
5.方案实施。经管理委员会决策通过的合作创业投资企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投资文件签署,落实投资方案。
第五章 投资退出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在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以下途径完成退出,以实现引导基金的良性循环:将股权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退出等。
第十六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清算,引导基金以所持出资比例获取本金和收益。参股创投企业发生破产清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财务管理
第十七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应设置专门帐户管理引导基金的资金,单独建账,封闭运行。
第十八条 苏州产权交易所根据基金管理人提出的用款申请,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进行资金划拨。
第十九条引导基金的未投资金应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不得用于贷款、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投资于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和省市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二十条引导基金由苏州产权交易所进行财务管理,应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建立健全会计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引导基金的内控制度。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会计资料。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期间,每年按照基金规模的一定比例支付管理费给基金管理人,管理费暂在引导基金中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经管理委员会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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