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人可以办理创业担保贷款?
答:(一)个人创业者。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经工商注册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工专业合作社,或依法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经认定开展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城乡劳动者。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归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二)小微企业。是指县内登记注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重点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包括大学生村官、留学生、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二、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与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额度分为不提供反担保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和提供反担保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实,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三、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具体经营项目;(2)信用记录良好,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行为;(3)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及1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消费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之日起向前追溯一年内无贷款余额,且信用记录良好。
四、办理创业担保贷款程序是什么?
答:(一)借款人书面申请,在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城区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领取和填写相关表格及资料。(一式三份)(二)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各乡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所、城区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书面审查。在审查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未三证合一提供税务登记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证》、《退伍证》、《残疾证》;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人员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5)申请人1寸照片3张。
2、10万元以上30万以下(含3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1)个人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营业执照(未三证合一提供税务登记证)
(3)《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毕业证》、《退伍证》、《残疾证》;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已婚人员带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
(5)申请人1寸照片3张;
(6)反担保分为:自然人反担保。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收入证明和工资单原件(单位盖章,担保人必须是本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担保基金运营机构认可的其他具备担保能力的人员(2人));抵押反担保。提供身份证、户口本、按有关规定可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不动产、动产、林权、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质押反担保。提供身份证、户口本、自然人或企业拥有的银行定期存单、有价证券、股权、债券、应收账款、无形资产等;第三方机构反担保。担保公司、保险公司、典当行等提供反担保。
3、小微企业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
(3)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4)企业当年新招用重点群体人员花名册、社会保险登记证、企业工资表、劳动合同。
(5)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完税发票
(6)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原件)或上一年度有效季报表(统计局出具)原件。
(7)申请人1寸照片3张;
五、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是多少?如何支付利息?
答:(一)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30%。(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最高不超过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借款人按月按时到放款银行足额支付利息。
六、创业担保贷款如何办理贴息?
答:借款人在按时结清贷款本息后,于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申请办理贴息。对符合规定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100%贴息;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基准利率的50%贴息支持。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办理地点:人社局服务大厅1号窗口、各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城区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咨询电话:80829121、80829316、80829307
备注:以上政策依据《江苏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南银发〔2017〕66号)、《泗洪县创业担保贷款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洪银发〔2018〕1号)、《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洪人社发〔2013〕42号)等文件制定,如有变动按新政策执行。具体政策由人社局负责解释。
泗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