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创企业的法定代表人or经营者(女性不超过55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
【2】军转干部、退役军人;
【3】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本省脱贫人口;
【4】返乡创业人员;
【5】创办驿道客栈、民宿、农家乐的人员。
场租补贴
▲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1】初创企业租赁场地用于经营(租赁地址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相关场地非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自有物业
【2】初创企业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补贴标准:珠三角地区每年最高6000元,其他地区每年最高4000元
▲ 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2】受理: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街道行政服务大厅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特殊环节不计入承诺时间内)进行实地核查。
【4】办结: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首次场租补贴申请初核时,街道公共服务机构需核定该申请人的场租补贴时段。
【5】发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后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相关补贴拨入初创企业银行基本存款账户,自主创业人员应在首次申请后,每满3个月的次月月底前提出一次场租补贴申请,不一次场租补贴申请时场租用地与首次申请时一致的,申请人只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及缴纳租金的发票。
初创业补贴
▲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创业者。
☛ 初创企业登记注册满6个月,申请补贴前连续3个月有在职员工(不含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申请时未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 符合条件人员和创办主体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 补贴标准:10000元
★ 补贴期限:一次性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初创企业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于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当天)
【3】审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查通过则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查不通过原因。(1个工作日)
【4】审批: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批。(2个工作日)
【5】办结:审批通过后深圳创业补贴政策,送达财务。(2个工作日)
【6】发放补贴:补贴按照财政核拨流程发放到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账户。(不计入承诺时限)
社保补贴
★ 受理条件: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 首次申请社保补贴需满足以下条件:
【1】初创企业在商事登记成立3年内;
【2】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留学回国人员在毕业5年内;
【3】初创企业实体需正常经营;
【4】自主创业人员(含合伙创办企业的合伙人)是初创企业出资人且在其初创企业当前参保状态正常;
【5】除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休学学生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留学回国人员;法定劳动年龄港澳台居民外,自主创业人员需为深圳户籍。
办理流程
合伙创办企业且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应一起提出社保补贴申请,可书面委托合伙人或股东之一代为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资料。以同一初创合伙企业提出社保补贴申请的,以受理申请时符合社保补贴条件的申请人数为准,后续不能再增加其他申请人。
【1】首次申请时申请人应携带相关资料到企业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创业社保补贴申请。
【2】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相关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对于材料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初核通过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补贴复核。
【3】审核通过后进入公示期(特别程序)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导出复核后的信息包括补贴对象、补贴项目、补贴金额等进行公示深圳创业补贴政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后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不存在丧失补贴条件的情况的,视为复核通过;复核通过的予以支付。
• 补贴申领期间企业注册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携带首次申请补贴时的资料到变更后的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再次提出申请。
• 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按流程每3个月发放一次社保补贴。后续社保补贴发放期间,出现申请人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其补贴核发时段内扣减相应月数,并不予补发。
带动就业补贴
★ 受理条件: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 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
★ 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行政服务大厅提出初创企业补贴申请。
【2】受理:街道行政服务大厅受理材料后,应当当场进行核对。对干材料齐全、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受理回执》;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告知书》;对于不属于补贴对象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回执》(当天)
【3】审核: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按规定和程序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和内容审核,审查通过则进入业务审批环节;审核不通过则以短信方式一次性告知审查不通过原因。(1个工作日)
【4】审批:业务部门相关负责人对申请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批。(2个工作日)
【5】办结:审批通过后,送达财务。(2个工作日)
【6】发放补贴:补贴按照财政核拨流程发放到申请人和申请单位账户。(不计入承诺时限)
★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净增是指以上一年度已招用并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人数为基数,当年度新增加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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