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是指以具备规定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者个人或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中小微企业可不需要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退役军人个人创业或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贷款对象及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创业贷款政策,从事个体经营、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退役军人个人创业需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需满足当年(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信用记录无法查询的,企业出具承诺书)。
贷款用途:创业担保贷款用于开办创业项目所需经费;租赁生产经营所需房产、土地;购买生产经营所需设备、工具、车辆;人员经费、流动资金以及其他在创业过程中必要的支出。
贷款额度及贴息比例: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最高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为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人最高为22万元,合计贷款额度不超220万元。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的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中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创业贷款政策,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贷款期限: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退役军人创办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同一法人,不能同时申请个人和中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贷款利率:具体贷款利率根据借款主体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由经办银行、借款主体、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不合理收费。
反担保方式:自然人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企业法人反担保、第三方机构反担保等。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原则上取消反担保。
贷款服务:退役军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享受一对一服务,优先受理,主动上门。
以上退役军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具体执行由白城市就业局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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