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创业政策 星星路创业网 75浏览 0评论

残疾就业创业政策

一、扶持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就业年龄段已经就业创业或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残疾人创办的企业以及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企业。

二、扶持范围

(一)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

(二)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

(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指残疾人分散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营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单位和组织就业。

(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是指政府和社会组织就业年龄段有就业意愿但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在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生产劳动实现就业。

(五)残疾人集中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占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且不少于10人的用人单位(盲人按摩机构不少于5人)或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

(六)残疾人公益性岗位就业,是指残疾人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就业岗位实现就业。

(七)其他形式就业。

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_政策扶持小微企业_政策扶持互联网

三、扶持项目

(一)创业扶持补贴项目。对残疾人个人及其家庭通过从事种植、养殖、加工、零售、修理、餐饮、盲人按摩、电子商务、网络电商等各种形式进行创业的,给予不低于0.3万元补贴。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累计不超过2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县残联将会同县财政局统筹考虑,从本级残保金中给予扶持。多名残疾人共同创业的,可依据有关协议或合同,按创业残疾人人数累加计算。

(二)社会保险补贴项目。对招用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被认定为就业困难残疾人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年限不超过3年。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城乡有就业愿望和培训需求残疾人均可免费参加市县两级残联组织的培训。贫困残疾人自费参加省级以上残联或省级以上残联委托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举办的中、高等级培训,并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个人学费部分按80%给予一次性补贴。

对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开展的就业技能培训,综合考虑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人数及培训后实现就业的人数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给予机构一次性奖补。

(四)残疾人专职委员补贴项目。对全县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专职委员,依据县残联考核情况,对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每人每年不少于0.12万元标准补贴。

(五)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设施农业补贴项目。对符合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阳光大棚设施农业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0.5万元、3万元的扶持补贴。直接安置或辐射带动残疾人从业人数在10至15人之间,给予3-3.5万元补助;人数在16至20人之间,给予3.5-4万元补助;20人以上的给予不低于5万元补助。原则上省级残疾人就业专项资金扶持连续不超过2次,确需继续扶持的,由县残联会同县财政等部门统筹考虑,从本级残保金中给予扶持。

(六)创业孵化基地建设补贴项目。对依托各类创业园、经济技术开发区、创客空间等公共就业孵化器或残联等部门自主开发建设的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残疾人创业实体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一年以上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按每扶持1个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给予创业孵化补贴0.5万元;每扶持1个残疾人创业企业:员工总数8人以下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孵化补贴2万元/家;员工总数8人(含)以上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按每人0.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家,给予孵化补贴。每个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

政策扶持互联网_政策扶持小微企业_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七)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项目。对符合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按机构内残疾人就业人数每人每年0.5万元标准,从县级残保金中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

符合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和用气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八)残疾人扶贫贷款贴息项目。贷款贴息只对当年贷款给予贴息。按照到户贷款年利率7%、项目贷款年利率5%的标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为一年。

(九)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项目。用人单位超过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1.5%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0.3万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

四、落实税收优惠和提供优先便利

(一)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1.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2.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有关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有关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_政策扶持小微企业_政策扶持互联网

4.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5.残疾人创办具有公益性、福利性且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二)享受就业补助资金补贴

1.对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实现灵活就业的,按人社部门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2.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给予不少于0.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3.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以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和贫困残疾人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求职创业补贴,纳入人社部门应届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信息化发放工作,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

4.对公益性岗位安置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由就业补助资金支出。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

(三)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1.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政策扶持小微企业_政策扶持互联网_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

2.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或困难残疾人家庭,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五、加大金融支持和服务力度

残疾人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部分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85号)等规定进行贴息。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有发展能力和发展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按规定享受免抵押、免担保和财政贴息政策。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六、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一)重点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

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省市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二)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省级以上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四)根据中国残联等8部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残联发〔2015〕27号)、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和《安庆市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宜残联〔2017〕61号)等要求,全面抓好各类辅助性就业机构和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情况的摸查统计,积极扶持社会力量兴办、联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认真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加快推进我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

残疾人创业扶持政策_政策扶持互联网_政策扶持小微企业

七、加大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一)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和《安徽省扶持残疾人创业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6〕17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加大残疾人就业资金投入力度,将残疾人就业创业相关经费统筹纳入同级预算,突出预算统筹管理,强化残疾人就业相关资金的统筹使用,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扶持。

(二)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创业增收,摆脱贫困。

(三)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积极推动全县各乡镇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四)鼓励支持企业与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五)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城乡残疾人劳动者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

为残疾人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

补助资金扶持补贴项目。

八、就业创业培训政策

根据残疾人动态更新就业实际需求,开展多期残疾人职业技术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对参加各类培训的残疾人,吃住都是免费提供并适当补助往返车费及误工费。

转载请注明:星星路创业网 » 残疾人就业创业政策

您必须 登录 才能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