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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文帮你概括重庆人社局所有的补贴政策

创业政策 星星路创业网 82浏览 0评论

1.安置重庆籍农民工人数达到100人以上;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重庆创业政策,法定代表人为重庆籍居民;

3.企业产状况和银行资信状况良好;

4.企业与招用的重庆籍农民工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5.当年金融机构取得贷款,并按期支付利息;

6.企业在当年未享受其他财政性贴息政策。

补贴标准:

按企业招用重庆籍农民工人均贷款额3万元计算贴息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补贴期限:

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条件:

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并与其签订见习协议,按月为见习人员发放不低于1500元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不低于每人次100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见习基地。

补贴标准:

基本生活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执行重庆创业政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按见习人员每人次100元标准执行;鼓励见习基地留用见习人员就业,见习留用就业率达到50%以上的,留用人员见习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1200元执行。

补贴期限:

1-6个月。

六、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65号)

补贴对象:

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

补贴标准:

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

补贴期限: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七、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17〕14号)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重庆市引进海内外英才“鸿雁计划”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渝人社发〔2017〕295号)

人才分类:

第一档:C类人才年薪为30万元—6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水利、农业租赁与商务服务、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建筑、采矿、批发与零售、制造(包括智能制造)、房地产、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文化、体育与娱乐、住宿和餐饮、修理和其他服务等行业人才。

第二档:C类人才年薪为40万元—8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80万元—16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16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教育、公共管理、社会组织、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卫生和社会工作、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等行业人才。

第三档:C类人才年薪为60万元—120万元,B类人才年薪为120万元—200万元,A类人才年薪为200万元以上。主要包括金融分析师(CFA)、金融规划师(CFP)、精算师、离岸金融专业人才、新金融产品研发人才、私募股权(PE)与风险投资(VC)专业人才、风险管理专业人才、融资租赁专业人才等金融业专业人才。

补贴标准:

A类: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2倍,最高200万;

B类: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5倍,最高100万;

C类:年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度的1.2倍,最高30万。

用人单位引才补助:年薪的5%。补助资金主要用于用人单位支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中介费用、个人推荐人才奖励、引才工作经费等相关支出。

八、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政策依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7〕181号)

认定条件:

1.基本的服务功能。

2.独立的运营资格。

3.稳定的经营场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2000平方米以上,园区类:5000平方米以上,可容纳服务对象不少于40户;租用场地的,租赁期限不少于5年。

扶持政策: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60万元一次性补贴,用于补助场租减免、水电减免和创业创新服务、信息采集等相关服务支出;

2.绩效奖补。根据年度评估结果,连续3年,给予10-30万元的奖补;

3.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奖励50万元/户。

九、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5号)

政策内容:

向社会购买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1、职业介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介绍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含6个月),给予相应补贴。其中,失业人员、农民工等对象200元/人;就业困难人员及贫困对象500元/人;

2、创业服务;

3、承接专项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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