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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就业创业政策服务类事项(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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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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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1、有合法的资质。创业孵化基地需经各级政府或有关部门、高 校批准成立,运营时间 3 年以上,被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 化基地 1 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 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创业孵化基地及其 运营单位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2、有固定的场地。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低于 2000 平方米, 其中以种植、养殖为主的农业类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 于 1000 平方米;场地内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 基础配套设施,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等基本条件;孵化场所利用 率每年不低于 70%。3、有专门的机构。创业孵化基地应设立专门管理服务机构和办 公场所,有不少于 3 名熟悉就业创业政策、经营管理经验较丰富的 管理服务人员,有不少于 5 人的创业导师团队。4、有健全的制度。有健全的人、财、物等相关内部管理制度创业 政策, 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有完善的 创业服务、政策落实和孵化服务等台账。5、有扶持的措施。为入驻创业者提供一定的场地租金和物管费 用等方面的优惠扶持。对初创企业和孵化项目,在场地、资金、人 员、技术等准入条件方面给予适当倾斜。6、有明显的效果。近 3 年,创业孵化基地在孵实体(项目)每 年不少于 10 户(个)创业 政策,带动/吸纳就业人数每年不少于 50 人;自创 业孵化基地运营以来,在孵实体(项目)孵化成功率不低于 50%,在 孵实体(项目)到期出园率不低于 80%。

(二)申报流程1、申请。具备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向所在县(市、区)就业 部门提出申请。2、初审。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财政局、教育 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团委等部门,按照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对初 审合格并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就业部门将相关材料统一 报送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3、复核。市就业创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复核, 提出建议意见。复核工作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4、认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 事务局、团委,对复核合格的进行联合会审、考察、审定并授牌。

(三)提供资料1、《内江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2、创业孵化基地成立文件,认定为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 地文件,建筑面积证明材料;3940 3、近 3 年入驻创业实体(项目)名册、带动/吸纳就业人员名 册以及项目孵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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